PHILIPPINE CIVIL LAWS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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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PHILIPPINE CIVIL LAWS

這是您對菲律賓民法的提及。

第386號共和國法-菲律賓民法典(第一至第四冊)

第6732號共和國法——允許行政重組因火災、洪水和其他不可抗力而丟失或毀壞的產權證書的原始副本,為此目的修正了第110條總統令,編號為1529,《共和國法》第5節第26條

第209號行政命令 - 菲律賓《家庭法》

第9255號共和國法——允許私生子使用其父親姓氏的法,為此目的修正第209號行政命令第176條,又稱"菲律賓家庭法"

第8533號共和國法——修正第209號行政命令第3章第39條第一章的修正法,又稱菲律賓《家庭法》,廢除了基於心理喪失行為能力的行動或辯護的規範期

第603號總統令 - 《兒童和青年福利法》

第1083號總統令-菲律賓穆斯林個人法(第一至第四冊)

第8552號共和國法 - 1998年《國內收養法》

第8369號共和國法 - 1997年《家庭法院法》

第6809號共和國法- 將多數年齡從21歲降低至18歲的法案,為此目的修正第29號行政命令,並為此目的修訂

第9161號共和國法 - 2002年《租金改革法》

第8437號共和國法-一項進一步延長了某些住宅單位的租金控制期,從而修改了巴塔斯·潘班薩·BLG。877 題為:"一項規定穩定和管制某些住宅單元的租金的法,並用於其他目的,經修正"

第6643號共和國法-一項擴大巴塔斯·潘班薩·BLG效力的法。877,題為"一項規定穩定和管制某些住宅單元的租金和用於其他目的的法",為期兩年

第4726號共和國法 - 《公寓法》

第6541號共和國法 - 菲律賓國家建築法

第6940號共和國法——根據《公共土地法》第七章和第八章(經修正的CA 141,第141號),為申請免費專利和司法確認公共領域可轉讓和可支配土地的不完全擁有權而給予豁免專利和司法確認的一項法律。

第1755號總統令 - 修正《民法典》第1146條的法令

巴塔斯· 潘班薩 · 布爾格25 - 一項規範出租住宅單位或出租另一人住所的土地的法,並用於其他目的。